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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8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技工、工友人數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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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