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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31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內政部應視本準則施行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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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員額調整之依據。第28條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技工、工友人數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地方行…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應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第30條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設置基準,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2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九條自一百十四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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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