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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3條

地質遺跡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 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一、有特殊地質意義。 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三、有觀賞價值。 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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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