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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4條

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 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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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