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
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
事業、團體或個人是否仍屬本法之非公務機關。
二、依本法
第三條第九款、
第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特定目
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三、本法
第十一條各款規定之認定有歧異之事項。
四、公務機關間於行使本法
第十三條所定更正、補充、停止電腦處理及利
用或刪除個人資料,而發生爭議之事項。
五、關於有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爭議之事項。
六、其他有協調連繫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