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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5條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 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 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檢附者,得先請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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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