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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2條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本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 項、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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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法務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第4條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5條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第6條各機關為執行本法有關事項而需協調連繫其他機關時,得經由電腦及通信網路為之,並通知法務部協調結…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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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