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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 第2條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2條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本法
第三條
第九款、
第十條
第二 項、
第二十條
第四項之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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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
第4條
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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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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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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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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