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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26條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 四 節 執行與監測
田間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試驗計畫執行。其內容如需變更,應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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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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