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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31條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如發現基因外流或其他重大影響安全之虞者,田間試驗機構應立即中止試驗,生物安全會應採行緊急安全措施,同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由審議會即行評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田間試驗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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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