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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33條

為基因轉殖植物之安全管理,及對釋出之基因轉殖植物做長期觀察與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具檢測條件及能力之機構進行基因轉殖植物之檢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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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