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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代表各一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四人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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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