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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審議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 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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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