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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第2條

基因轉殖植物依輸出入申報使用目的區分為二類: 一、供作繁殖或栽培者。 二、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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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