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 第2條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第2條
基因轉殖植物依輸出入申報使用目的區分為二類: 一、供作繁殖或栽培者。 二、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輸入第二條第二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輸入前條第一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
第4條
輸入第二條第二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
第5條
輸出基因轉殖植物時,輸出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輸出人姓名…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認基因轉殖植物特性,得於該產品輸入時,無償取樣檢測,輸入人不得拒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基因轉殖植物之輸出入人請求予以保密之生產方法中重要部分,應予保密。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
第9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證明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