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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 第5條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第5條
輸出基因轉殖植物時,輸出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出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三、輸出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出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出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出: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三、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四、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五、輸入國核准輸入所需之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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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
第9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證明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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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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