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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第5條

輸出基因轉殖植物時,輸出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出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三、輸出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出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出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出: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三、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四、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五、輸入國核准輸入所需之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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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基因轉殖植物依輸出入申報使用目的區分為二類:一、供作繁殖或栽培者。二、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者…第3條輸入前條第一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第4條輸入第二條第二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確認基因轉殖植物特性,得於該產品輸入時,無償取樣檢測,輸入人不得拒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對基因轉殖植物之輸出入人請求予以保密之生產方法中重要部分,應予保密。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第9條本辦法所定書、表、證明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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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