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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第4條

輸入第二條第二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三、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四、輸入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三、試驗或研發場所之位址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 四、試驗或研發場所設施、設備之配置圖。 五、試驗或研發人員配置計畫。 六、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名單。 七、輸入後安全管制計畫。 八、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九、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前項第六款之生物安全委員會置委員四人至八人,應涵括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相關領域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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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