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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23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23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試驗材料如需移地運輸時,應於運輸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水產動植物試驗材料,應裝於密閉容器內,不得與其他水產動植物混裝,並於容器外觀明顯處標示基因轉殖文字。 從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試驗材料運輸及貯存者,其運輸及貯存過程,應採行嚴密之安全措施,防止逃逸或散出,並指定專人管理及記錄。 因運輸、貯存過程不當或事故,造成試驗材料外洩或污染,運輸、貯存者應立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並清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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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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