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27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27條

經本規則審議通過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供食用者,應依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按有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