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30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30條

經審議未通過生物安全評估試驗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除第二項規定外,應予以銷毀。銷毀基因轉殖水產動物並應以人道方式為之。 前項經審議未通過生物安全評估試驗之基因轉殖觀賞魚,未涉及食用目的者,得由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運輸計畫運回實驗室,免予銷毀。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