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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4條

農會會員資格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員資格之審查,應由農會會務單位,將會員入會申請或會籍異動書表及證明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查核,述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審查名冊。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 二、總幹事將會員入會申請或異動審查名冊,提報當次理事會審查,並將有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彙整供理事會審查時查閱。 三、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應依法令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審查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供農會編造會員名冊。 前項第三款之審查,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並請有關單位及上級農會派員列席指導及通知農事小組組長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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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