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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9條

農會會員經理事會審定入會後,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依第三條規定親自向農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十條規定申請退會。 農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理事會應予審定出會,並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 農會會員有本法第十八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會,其出會事實由理事會確認。 農會會員出會後,重新申請入會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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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