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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第7條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 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 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 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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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