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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一句話看懂
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規範了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和審查標準,目的是確保報考者的學力與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的入學要求相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8-3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鼓勵自學研究俾有志深造者有接受大學研究所教育之機會,依「 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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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肄業學生,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 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五、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持有畢業 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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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可比照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辦理。 軍警院校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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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二條同等學力,均以報考與修習學科相關之研究所 (組) 為限,其規定 範圍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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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者,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一或二科專業或專門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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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以同等學力考入各研究所後,所應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得由各校院視 實際需要自訂,列為必修。但不列入研究所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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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由軍方依規定核准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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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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