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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第6條

以同等學力考入各研究所後,所應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得由各校院視 實際需要自訂,列為必修。但不列入研究所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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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