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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第2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肄業學生,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 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五、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持有畢業 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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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