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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第4條

前二條同等學力,均以報考與修習學科相關之研究所 (組) 為限,其規定 範圍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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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