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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7條

報關業應將收費項目表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揭示,俾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任意更改或巧立名目。收費時應掣給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並開列詳細清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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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