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第6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但報關業得檢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區或其分關申請辦理跨區連線,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業。 前項跨區連線申報之實施,應由財政部關務署視貨物通關自動化情形公告後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