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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報關業所屬同一公司、商號及其分支機構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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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