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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設置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應限其於十日內變更之,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 三、曾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 四、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五年。 七、曾犯偽造文書、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八、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 九、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報關業,於修正施行六個月後,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報關業務證照之報關業,其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於該款修正施行時已逾二年而未逾五年者,於修正施行六個月後,適用修正後之該款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專責報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第24條報關業僱用辦理報關業務之員工,除專責報關人員應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報關證外,…

「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3條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組織種類及…第4條設置報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一、申請書:應載明報關業之…第5條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第6條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第7條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第9條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第9-1條經海關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報關業,其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或經理人之姓名或…第10條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前項所定同一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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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