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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於廢止後三十日內實地勘查,無擅自動工情形者,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予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退還開發保證金,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動支開發保證金進行善後處理: 一、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且主管機關於廢止後三十日內實地勘查,有擅自動工之情形。 二、經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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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