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仲介機構與經營者簽訂之委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仲介機構名稱、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二、委託服務之項目、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非我國籍船員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非我國籍船員入境、上船、交接、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事宜。 五、非我國籍船員之送返、遞補、接續僱用及管理事宜。 六、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七、約定由仲介機構協助經營者給付工資者,仲介機構應置備非我國籍船員工資清冊,並應記載發放工資日期、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其他相關事項;工資清冊正本應在支付船員下一期工資前交付經營者,並保存工資清冊影本至少五年。 八、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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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