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反契約之賠償事項。
五、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服務契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
第六條第三項契約範本所載非我國籍船員權利義務事項相牴觸。
二、涉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非我國籍船員從事勞動。
三、向船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服務費。
(二)為經營者辦理招募或僱用船員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四、巧立名目收取費用。
五、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強迫方式調動轉換至其他漁船工作。
七、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