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反契約之賠償事項。 五、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服務契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第六條第三項契約範本所載非我國籍船員權利義務事項相牴觸。 二、涉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非我國籍船員從事勞動。 三、向船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服務費。 (二)為經營者辦理招募或僱用船員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四、巧立名目收取費用。 五、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強迫方式調動轉換至其他漁船工作。 七、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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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