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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委託仲介機構之經營者或仲介機構,未履行契約中有關非我國籍船員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損害賠償及其他應履行之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經營者及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屆期未清償或給付者,主管機關得以仲介機構依
第八條
規定所繳保證金抵償之。 依前項規定動用之保證金,主管機關應限期命仲介機構依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金額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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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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