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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仲介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甲、乙、丙三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仲介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人員就非我國籍船員權益事項及仲介機構業務執行事項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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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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