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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 一、漁船於申請僱用船員當年度或上一年度內,在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累計三十天以上。 二、未符合前款情形,且在港停泊連續半年以上未滿一年之漁船,於申請僱用船員前二年內,曾經許可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 三、新建造之漁船,其取得汰建資格之漁船,為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四、休業終了復業之漁船,於休業前二年內,曾經許可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 前項第三款漁船,於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後,未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前,得申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幹部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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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申請為仲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一、依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廢止核准未滿一年…第26條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搭乘航空器入境者…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1條經營者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前,應加入工資墊償機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前項所…第3條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船…第4條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第5條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第6條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期限。二、給付船員費…第6-1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資,指船員履行勞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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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