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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送、海上搭載或離船等相關事項。 經營者自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不得透過外國仲介辦理前項僱用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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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