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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幹部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證。 三、所屬國家未列於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 四、於受僱我國經營者之期間,未有不法情事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前項第三款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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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