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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勞務契約,並應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 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經營者應與仲介機構簽訂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機構代理經營者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 仲介機構辦理前項委託事務,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及第十三條服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服務契約,並應提供每位船員勞務契約及服務契約各一份留存。 仲介機構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其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但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與當地國漁業合作者,不在此限: 一、經船員來源國政府核准辦理仲介業務。 二、未有遭船員來源國撤銷或廢止核准在其本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關之處分等情形。 三、最近二年未有違反當地國勞工法令之情事,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譯本。 仲介機構應與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且仲介機構仍應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服務契約,並應履行第三項告知義務。 經營者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或仲介機構履行第三項及前項告知義務時,應全程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應保存至少三年。其與非我國籍船員契約之變更或續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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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仲介機構與外國仲介公司依第五條第五項簽訂之勞務合作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服務…第20條仲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不得新僱非我國籍船員一年:一、所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一、…第2-1條經營者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前,應加入工資墊償機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前項所…第3條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船…第4條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第6條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期限。二、給付船員費…第6-1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資,指船員履行勞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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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