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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公墓之設置,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將公墓名稱、地點、所屬區 域暨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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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