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 第6條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設置公墓,應備具左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設置地點位置圖。 二、設置範圍之地籍圖。 三、配置圖說。 四、經費、概算。 五、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六、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