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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 第18條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18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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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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