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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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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