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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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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第3條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歷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第4條財團法人會計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第5條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第6條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格式一)應區分為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前項所稱資產之內容如下:一…第7條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應揭示下列內容: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餘絀。除…第8條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第9條財團法人編製之現金流量表(格式四)為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表,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第11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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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