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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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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