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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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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