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條例申請文件證明,在國內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主管機關辦理;在國外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駐外館處或以郵寄方式辦理,但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以經駐外館處以適當方式周知受理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