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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 第17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7條
駐外館處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 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 二、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者。 三、領務轄區內有關外國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駐外館處出具且未違反我國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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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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