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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8條

第十六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有關文書原本或正本。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提出經適當驗證程序之有關佐證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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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