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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11條

駐外代表機構職員具有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者,由外交部核予適當之外交領事人員官階。其待遇、升遷及各項權益準用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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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