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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8條

行政院各部會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在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內派遣人員辦理主管業務,由外交部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項職稱給予適當名義。 前項各機關所派人員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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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